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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74号原���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