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前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74号原告西安前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纸坊村104号。法定代表人胡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波,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原告西安前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晓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尚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S15*1219*2438及S1.5*1219*2438不锈钢板材,共计货款71210元。被告因工作关系与原告熟悉,被告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在原告处拿货未拖欠货款。这次原告同意被告先拿货后付款,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支付时间。但被告在承诺期限到期后未按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1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S15*1219*2438及S1.5*1219*2438不锈钢板材,共计货款71210元。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1年7月24日前归还21200元,余款于2011年8月5日偿还。但被告在承诺期限到期后未按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上述事实,有商品出库单、欠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承诺于2011年8月5日前全部偿还,但被告没有按期履行承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前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1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5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栾 震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斌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