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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芳与告安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芳,安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芳。被执行人:安金山。原告黄晓芳与告安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安金山偿还黄晓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偿还黄晓芳2011年2月23日前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0,000元及以130,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2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500元,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金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金山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审 判 员  张建清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