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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红、王宇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红;王宇;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杨红。申请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红、王宇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将世家星城三期第62幢的资料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房产、车辆、土地及银行账户情况,因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盘活资产,缓解资金矛盾,确保未竣工楼盘的资金使用,故其名下资产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目前暂无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金钱给付执行标的为9066.39元及执行费55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9066.39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5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杨 波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德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