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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赵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赵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赵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赵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剩余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