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曾照发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发,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6号之一原告曾照发。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08号宝丰大厦主楼十楼、六楼612房。负责人简力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法定代表人简力宏,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德萌。委托代理人韩冬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照发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材料证明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照发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爱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