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李云寿与李增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云寿;李增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李云寿,男,195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增产,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云寿诉被告李增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寿诉称,2010年2月12日前,被告因故欠款,我替被告归还利息25000元,被告为我出具欠条1份。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特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被告李增产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增产欠原告李云寿款25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邮寄费60元,共计273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