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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濉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濉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谭江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勤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