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晓勇与陆小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勇,陆小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周晓勇。被告陆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勇诉被告陆小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晓勇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书面通知原告周晓勇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周晓勇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晓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