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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平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国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和平路71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国平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1)碑行执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行执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