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民初字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768号原告:谭某某,女,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聂庄村。被告:张某某,男,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苏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