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知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瓯北双塔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瓯北双塔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月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延来。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瓯北双塔二店。负责人郑有。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瓯北双塔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2年3月8日以其已与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瓯北双塔二店、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林青青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金 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戚雯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