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强、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强;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宋晓东,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宋晓东履行给付3.11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宋晓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晓东自2012年3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0.2万元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