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李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陈新民。被告:刘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卢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卢某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萧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