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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行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陈光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嘉善行审字第14号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嘉善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邹霞芳。被申请人陈光道。2012年3月5日,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因被申请人陈光道拒不履行其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善环罚字(201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申请人陈光道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骏审 判 员  胡锦明代理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