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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