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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温箬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温箬民初字第3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姜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子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被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在了解不多的基础上,于2003年5月26日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是驾驶员,为人打工开车,每月收入2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每月交1500元给她。在2010年5、6月间,被告在原告尚未领取工资的情况下就向原告要钱,原告问被告钱某在什么地方。为此,被告就大发脾气把饭桌掀翻。从此,夫妻开始分居生活。后虽经亲朋好友做工作,但双方仍未和好。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锦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陈某甲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26日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陈某乙于2004年1月20日出生的事实。被告姜某答辩称,原、被告结婚至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就是在2011年5、6月间为家庭琐事闹别扭,这是每个家庭经常发生的事情。目前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与其他女人有暖昧关系,只要原告改正自身的过错,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夫妻重归于好,被告目前不同意离婚。被告姜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2,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相互来往。2003年5月26日,双方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4年1月20日,生育儿子陈某乙。2010年6月份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有争吵。此后,原告外出打工。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时间较长,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关系也较好。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隔阂,但上述矛盾尚不足以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前的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着想,妥善处理好目前夫妻间存在的矛盾,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子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