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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法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玉玲与被执行人马金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玲,马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法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杜玉玲,女。被执行人马金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金华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汉城东路8号1号楼,建筑面积为85.72平方米,房产证号1050108017-5_1-1-3-30602~0。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东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