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井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井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66251863-4。法定代表人赵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井春,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井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