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于民二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高秀兰与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秀兰;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于民二初字第1882号原告:高秀兰,女,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姜文秀,男,汉族,1952年1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兰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审 判 员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雅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