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广平诉边军丰、赵书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平,边军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平,男,1963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烈琴,女,1965年5月15日生。系陈广平之妻。被执行人边军丰,男,1961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陈广平诉边军丰、赵书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边军丰赔偿陈广平医疗费72012.92元、误工费4800.00元、护理费297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00元、鉴定费2800.00元、复印费216.00元、残疾赔偿金73800.00元、交通费13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共计463713.92元的70%,计人民币324599.74元,除已支付的61511.00元,其余263088.74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113088.74元,2012年12月31日前履行150000.00元。被执行人边军丰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广平与被执行人边军丰于2012年2月23日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边军丰共计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广平各项经济损失200000.00元(含已付的71511.00元),诉讼费9323.00元由被执行人边军丰承担,于2012年2月29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边军丰按协议的内容缴纳了全部案件款项,申请执行人陈广平已于2012年3月12日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少波审判员 祁小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