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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与周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周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昌路68号化工工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慧君。委托代理人廖桃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