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与周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周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昌路68号化工工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慧君。委托代理人廖桃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奥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