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5)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唐刑终字第11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荣,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司机。2011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佳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乐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佳荣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3月,被告人张佳荣承包了荣川汽贸工地的垫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地有铁板,被告人张佳荣请示荣川汽贸经理刘某,称工地上发现废铁。在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工地上的十二块铁板以废铁价格变卖给路某及邱某,得款6000元。变卖后,被告人张佳荣谎称卖后得款3000元。后铁板主人赵某发现铁板丢失,在工地上询问查找。当得知张佳荣变卖后,询问张佳荣时,张佳荣称不知道铁板的事情。经鉴定被盗铁板价值人民币4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佳荣供述,2011年3月底,他从荣川汽贸那里承包了乐亭县荣川汽贸工业园区的平地的活,进驻工地后第二天发现工地里有铁板,就给荣川汽贸的项目经理刘某打电话问她怎么处理,她说你就卖了就行了。他找了一个男子,和他讲价每斤1.3元。然后收废品的在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到的工地,用气焊切割铁板,把铁板切割成两块或三块,然后找的他们工地的铲车把切割完的铁板装上了三码子车,估价卖的,每块按照500元卖的,当晚拉走了两车,给了5000元,在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装走剩下的铁板,又给了1000元。一共12张。他把铁板卖后有人找他们工地的人打听铁板的去向,他给刘某打电话说有人找铁板,刘某说你就说不知道,甭搭理他,咱们的东西还丢着呢。后来有人问他,他就说不知道,没有看见过。当时铁板卖了6000元,和刘某说卖了3000元,自己留下了3000元,把剩下的3000元给了刘某。他卖完铁板第二天中午他和朋友陆某、刘某一块吃饭时曾和刘某说铁板卖了,刘某问卖多少钱,他说卖了3000元,刘某说卖这么多啊。当时陆某听见他说的话着。2、赵某证实,前几天上午发现在乐亭镇庞大汽贸南边工业园里的铁板不见了。他报完案后就一直在工业园的工地上打听,开铲车的牛某说,2011年3月27日、28日的时候在荣川汽贸的工地上用铲车帮人装铁板着。牛某说不认识让他装铁板的人,只知道这人的手机号是138××××7848,他按这个手机号给这人打电话询问铁板的事,对方说不知道。3、刘某证实,她在唐山荣川汽贸公司战略发展部任职,现在负责乐亭县荣川汽贸项目前期工作。他们公司是2011年3月20日左右把这儿的活以350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张佳荣。在开工后的第三天的下午3、4点钟,张佳荣给她打电话说工地上有废铁,也没说啥样的废铁。问卖了行不,她说卖吧。她不知道张佳荣卖了多少钱,卖的钱也没有给她。她也没到工地上看。前天张佳荣又打电话说公安局的找他了,张佳荣说卖了八块废铁,卖了3000元钱,她很惊讶。4、路某证实,今年3、4月份一天夜里他们从乐亭镇工业园区荣川工地上收过垫道用的铁板。是一个30多岁的男的到他的废品点的。最后讲价一斤1.3元。大约晚上7点来钟,他和邱某开着三码子车并雇了一辆三码子车拉着气焊就到荣川工地上去了,割了大约有两个小时把铁板割完了。估了一下。算出来是大约6000元,等了会儿卖铁板的人就把铲车叫来,当晚他们一共装了两三马车,先给了4000元,第二天早晨7点多又用三码子车把剩下的铁板用铲车装上了,然后把剩下的2000元给了那人。另证实拉铁板出来在路上被巡警带到巡警大队询问,卖给铁板的人到巡警大队证明他们的铁板不是偷的。5、邱某证实,一天夜里他们从东外环加油站北边的工地买的铁板,卖的人是个啥样他没印象了。收了多少他也记不清了。那人说他在北边工地上干活,工地上有铁板要卖,让过去看看。说这个铁板是他们工地上的,工地上的活要干完了,铁板没用了。那人说他在工地上说了算。讲的每斤1.3元。讲好后那人让天黑后过来,到夜里他和路某就带着三码子车还有气焊过去了,先用气焊割的铁板,然后卖铁板的那人就指挥着工地上的铲车装车,夜里一共装了两车,剩下一部分,第二天早起拉回来了。一共给他了6000元左右。6、牛某证实,2011年3月28日他在荣川汽贸工地上干活。晚上11点钟,看着他们干活的人说有点铁板帮着装上去。他去后看到荣川汽贸工地中间的位置放着三、四十块边长约一米,厚约一公分的正方形的铁板,旁边停着一辆三码子车,看着干活的人让他用铲车把这些铁板装这辆三码子车上。第二天早晨6点半去工地,那人又说还剩点铁板装三码子车上。3月28日晚上装了两车,第二天早上装了一车。7、辨认笔录证实牛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张佳荣即是在现场指挥其用铲车装铁板的人。8、李某证实,一天夜里约10点多,工地里来了好几个人拿着气焊在那儿割铁板着,第二天早上六点钟他到工地上,正看到工地上的铲车往一辆三码子车上装铁板。9、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张佳荣是在工地看着他们干活的人。10、祖某证实,他刚到工地时看到在荣川工地上有垫道的铁板,后来有人找铁板时铁板没了,不知道铁板被谁拉走了。11、陆某证实,今年3月底的一天,张佳荣和他说在乐亭荣川汽贸工地承包了平地的活,二人一块干。开工后的第三、四天中午他和张佳荣、刘某一块吃饭时张佳荣说他在干活平地时推出废铁来了,卖了,一共卖了3000元钱。刘某感觉卖得多,非常惊讶。12、何某证实,张佳荣前妻是他堂姐。前段时间张佳荣在荣川汽贸工地施工时,从土里推出铁板来了,让他联系着帮着卖喽。他就找到乐亭县看守所东道口南边200米远的一个废品点儿,那人说看看去。张佳荣就带着我和收废品的两三个人去看铁板。这些铁板分了两堆放着,一堆放着8块,另一堆放着4块,收废品的说估一下,按1.3元一斤收,具体大约有2吨多。讲好价后他就和张佳荣吃饭去了,吃完后收废品的开着三码子车带着气焊去了,他们先把铁板用气焊割断了,然后用工地上的铲车往三码子车上装,大约夜里一两点钟装了两车。收废品的先给了4000元,因为还有铁板没装完,收废品的说等完了一块算账。13、价格鉴证结论书:张佳荣盗窃铁板12张,价值人民币48000元。14、张佳荣人口基本信息。15、到案情况说明,2011年7月20日将张佳荣抓获到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佳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佳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佳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赵某人民币4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佳荣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当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3月,上诉人张佳荣在承包荣川汽贸工地垫土工程过程中,发现工地上有十二块铁板,便电话告诉荣川汽贸经理刘某说是废铁,卖了行不行。刘某以为是废铁,便同意让张佳荣卖掉。后张佳荣将十二块铁板变卖给收废品的路某及邱某,得赃款6000元。变卖后,上诉人张佳荣告诉刘某只卖了3000元。后失主赵某发现铁板丢失进行寻找。当询问张佳荣时,其称不知道铁板的去向。经鉴定被盗铁板价值人民币4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张佳荣供述,证人赵某、刘某、陆某、路某、邱某、牛某、李某、祖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佳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张佳荣所提一审判决定性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佳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赵某所有的十二块铁板变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定性准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佳荣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张佳荣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之乔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