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刘艳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刘艳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807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讼代表人李洪涛,该社主任。被告刘艳灵,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刘艳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