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杨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朱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其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天宝,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伟,男,10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银天宝、被告杨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原、被告为共谋发展达成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以原告名义在成都地区经营英派斯健身器材销售业务,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共与成都市高新区体育局、成都市成华区体育局等九家体育局机关单位进行业务往来,销售合同由原告与用户签订,所销售器材发票由原告负责向用户开具,被告负责向用户收取相应合同货款,并将货款按经销价支付于原告。2011年4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与以上九家体育局累计发生业务款项共计2760574.12元,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返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62500.07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成都创新生欠款支付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3月份前分六次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162500.07元货款以及利息11639.3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红伟辩称,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无异议;因该笔欠款是长期积累导致,对于付款和合作的方式双方仍在协调,被告并非恶意欠款,目前由于原告管理层调整的原因要求被告归还该欠款,对此双方正在协调调解方案,希望法院给予双方协调时间。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红伟是成都市青羊区创新生体育用品商行业主。自2003年起,被告以原告名义从事英派斯健身器材销售,并与多家体育局达成业务往来,其缔约、收款的方式与原告诉称一致。2010年11月30日及2011年3月10日,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向都江堰市体育中心、彭州市体育局、成华区体育局、高新区社会局、锦江区文体局、邛崃市体育局、自贡市体育局、武侯区体育局、成都市体育局九家单位发出《客户对账明细表》,经以上单位核对后,被告杨红伟均在表格下方签注表明了“以上货款由成都创新生体育用品商行杨红伟负责收回”的意愿。2011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成都创新生欠款支付协议书》,确认九家体育局累计发生款项2760574.12元,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返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62500.07元,被告承诺分期还款,最后一期至2012年2月份还清。此后因被告未能按照该协议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客户对账明细表》、《成都创新生欠款支付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经双方对账并签署《成都创新生欠款支付协议书》确认被告应按约定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162500.07元,被告即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双方尚待解决的其他纠纷,均不应作为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书的理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62500.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因原告多次未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应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利息11639.3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岛英派斯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2500.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639.3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0元,因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7685元,由被告杨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