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柴天恩诉被告郑旺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天恩,郑旺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柴天恩,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棘针寨乡前屯村人。被告郑旺旺,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魏县棘针寨乡棘针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天恩诉被告郑旺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天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