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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柴天恩诉被告郑旺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天恩,郑旺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柴天恩,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魏县棘针寨乡前屯村人。被告郑旺旺,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魏县棘针寨乡棘针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天恩诉被告郑旺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天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