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徐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徐月梅,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城东门养路工区对面自建房。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秀云申请执行徐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燕峰代理审判员  李蕾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