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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玉所与孙厚谦、栖霞市桃村理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所,孙厚谦,栖霞市桃村理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081号原告:孙玉所。委托代理人:管青玉,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8195902220017.被告:孙厚谦。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孙召新。被告:栖霞市桃村理石厂。法定代表人:孙昭英,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所与被告孙厚谦、栖霞桃村理石厂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旭东审判员  韩立广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