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民一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玉所与孙厚谦、栖霞市桃村理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所,孙厚谦,栖霞市桃村理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2081号原告:孙玉所。委托代理人:管青玉,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8195902220017.被告:孙厚谦。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孙召新。被告:栖霞市桃村理石厂。法定代表人:孙昭英,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所与被告孙厚谦、栖霞桃村理石厂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宋旭东审判员 韩立广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