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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宁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候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汪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次年正月办理了结婚仪式,后在春荣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现生育两个儿子,均已成年。由于婚前我们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矛盾,被告动辄对我实施殴打,2004年我就出门打工,中途过年我回来过几次,去年腊月28日,被告到我娘家将我打了一顿,第二天我看在儿子的面上回家过完年,今年腊月初二我去了娘家,初三回家给孙女过生日,初五我就离开了家再没有回去。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到我娘家闹事,将我父亲打伤住院。我认为我们夫妻之间无感情可言,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汪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姻缔结时间及生育孩子情况原告说的属实。原告在外打工多年,我在家伺候老人和照顾孩子,前几年我们夫妻关系很好,2009年,我去天津叫过原告回家,原告说过年时回,可后来一直未回。去年腊月28日,我去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时,和原告发生了冲突,我打了原告一耳光,后被人拉开了,第二天原告回家过年,过完年初五就走了。原告起诉后,我没有打原告的父亲。我认为我们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次年正月办理了结婚仪式,后在春荣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关系较好,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婚后为家庭锁事发生过争吵打架,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伺候老人和照顾孩子,去年腊月28日,被告叫原告回家时两人发生了矛盾,原告回家过年,过年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孩子,均已成年,目前原被告之间出现了一定的感情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诉讼中被告和好的态度比较坚决,亦有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的意向,只要原告能摒弃前嫌,珍惜以往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被告也能以真诚的态度和正当合法的手段有效的消除隔阂,夫妻关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判决如下:驳回候某某要求与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玉成审判员  贾宁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