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陶良春与王振宏、权家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宏,权家喜,王帮前,权银传,王振功,陶良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宏,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家喜,1938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帮前,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权银传,1969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功,194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良春,195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振宏、权家喜、王帮前、权银传,王振功与被上诉人陶良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1)寿民一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振宏、权家喜、权银传、王振功、陶良春的委托代理人顾承荣到庭参加诉讼,王帮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陶良春诉讼主张王振宏、权家喜、王帮前、权银传及王振功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是其于1995年8月20日与原寿县广岩乡会塘村经济合作社(现撤并为寿县炎刘镇三关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寿县土地承包合同书》,但其诉称被侵占地块名称与该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地块名称不一致,同时寿县炎刘镇三关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证人崔某、郝某出具的证明前后矛盾,况且王振宏等五户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而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案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为宜。而原审法院再次直接判决返还不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县人民法院(2011)寿民一初字第012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项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