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浏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曾淼泉、曾新泉和张才忠、黎云、浏阳市淮川鹤源山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淼泉,曾新泉,张才忠,黎云,浏阳鹤源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浏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曾淼泉,男,汉族,1952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新泉,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才忠,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黎云,女,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浏阳鹤源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浏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才忠、黎云、浏阳鹤源山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15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园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湘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