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冬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84号申请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伟,男。被申请人邬冬明,男。委托代理人邬菊明,男。委托代理人彭洁,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9日做出的深劳人仲案(2011)64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赛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