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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丁标与刘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标,刘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50号原告:丁标。委托代理人:汤恭致。被告:刘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标诉被告刘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