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丁标与刘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标,刘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50号原告:丁标。委托代理人:汤恭致。被告:刘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标诉被告刘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