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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李某。被告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