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李某。被告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