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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人30962.28元,并承担诉讼费1707元、执行费424元;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人7741.52元,并承担诉讼费1137元、执行费282元。现被执行人均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请求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法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