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浙江××××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干榄镇××村××号。本院根据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l×××××、浙l×××××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现因申请人赵某某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l×××××、浙l×××××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扣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