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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田万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田万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130号原告:张桂玲,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万才,男,194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贺红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850438。委托代理人:关海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202110511000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诉被告田万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田万才起诉张桂玲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已立案并审理,本案必须以田万才起诉张桂玲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李献忠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