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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杜劲松与石开明、马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劲松,石开明,马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822-1号原告:杜劲松,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石开明,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马辉荣,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劲松诉被告石开明、马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劲松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辉荣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南七村1号102室房屋一套或冻结两被告在银行存款3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杜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辉荣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南七村1号1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或冻结被告马辉荣、石开明在银行存款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何义萍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