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海涛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涛,又名张小峰(自报)、张可,男,1983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礼泉县,无业。2010年11月22日被抓获,11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海涛以被害人王某1帮忙“收账”时将人放走为由,来到本市高新区鱼化寨步行街“王子造型”理发店将被害人王某1叫至车内,向其勒索5000元。后被害人王某1向父亲谎称自己将别人的车弄坏要赔钱,从其父亲处取款5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海涛。2、2010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海涛来到鱼化寨“王子造型”理发店店主被害人刘某租住房楼下,将被害人刘某叫至车内殴打,向其勒索钱财。后被害人刘某凑够5000元钱交给被告人张海涛。3、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海涛再次来到鱼化寨步行街“王子造型”理发店,将被害人刘某叫至车内向其勒索钱财,后被害人在筹钱时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张海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2、袁某、王某3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海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海涛认罪态度好,且在2010年11月22日实施敲诈勒索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被告人张海涛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21日止)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