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张卫芳与别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芳,别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芳,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别墅,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汉民二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97495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元、执行费人民币1362元、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别墅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029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