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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利娜诉杨国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娜,杨国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0号原告张利娜,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村。被告杨国珩,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娜诉被告杨国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娜于2012年3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娜撤回对被告杨国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00元,减半收取305.50元,由原告张利娜承担。审判员  宋巧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