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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黄步云与香港亚柔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步云,香港亚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黄步云,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娟、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亚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小西湾瑞泰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步云与被告香港亚柔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步云撤回对被告香港亚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63元,减半收取1981.5元,由黄步云负担。审 判 长  林锡平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