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鲁尚林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尚林,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鲁尚林,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横山县县医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养成,男,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横山县高镇镇,农民。被告张琦,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尚林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