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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方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向本院提出要求庭外和解五个月,并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建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