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方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向本院提出要求庭外和解五个月,并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建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