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廖锡翠、林俏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廖锡翠,林俏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8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负责人:陈昌锣,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锡翠,(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被告:林俏聪,(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瑞安支行)为与被告廖锡翠、林俏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永波、被告廖锡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俏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银行瑞安支行起诉称:2010年11月29日,被告廖锡翠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编号为1091760号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20万元,借期一年,起始日以实际发放日为准,年利率7.506%,逾期加收50%罚息,借款直接支付给何婷婷(浦发银行帐号62×××57);同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林俏聪、廖锡翠共有的坐落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花园2幢三单元602室房屋一间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于2010年11月29日放贷120万元,确认实际还款日为2011年11月19日。期限届满,被告已偿还20707.92元(本金1594.46元、期内利息17210.05元、罚息1903.41元),余欠本金1198405.54元及逾期息,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廖锡翠、林俏聪共同偿还借款1198405.5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11月24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9%计算);2、确认原告对廖锡翠林俏聪、廖锡翠共有的坐落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花园2幢三单元602室房屋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代码证等,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合同、借据、他项(抵押权)权利证书等,证明借款、抵押的事实。被告廖锡翠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欠借款1198405.54元属实,请求延时拍卖房屋。被告林俏聪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林俏聪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房屋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7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廖锡翠欠原告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借款1198405.5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被告廖锡翠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俏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锡翠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锡翠、林俏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1198405.5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11月24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9%计算);二、原告对廖锡翠、林俏聪共有的坐落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花园2幢三单元602室房屋的变卖、拍卖款在172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5704元,减半收取7852元,由被告廖锡翠、林俏聪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