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凡涛与王乃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凡涛,王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陈凡涛。被告:王乃文。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乃文名下位于莱城区汶河大道xxx号舜和旺园x号楼西一单元东户房产一套(证号:008xxxx)。查封期限贰年,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在该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雯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