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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凡涛与王乃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凡涛,王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陈凡涛。被告:王乃文。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乃文名下位于莱城区汶河大道xxx号舜和旺园x号楼西一单元东户房产一套(证号:008xxxx)。查封期限贰年,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在该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雯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