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谷某甲、谷某乙与谷某丙、陆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谷某乙,谷某丙,陆某,谷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谷某甲。原告谷某乙。被告谷某丙。被告陆某。被告谷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甲、谷某乙诉被告谷某丙、陆某、谷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甲、谷某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原告谷某甲、谷某乙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甲、谷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后由原告谷某甲、谷某乙负担。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