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与杭州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杭州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畅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钱小军,郑永胜,沈建龙,盛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81-1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负责人:卢宏泳。委托代理人:韩晓莹。被告:杭州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胜。被告:浙江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铭。被告:杭州畅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龙。被告:钱小军。被告:郑永胜。被告:沈建龙。被告:盛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诉被告杭州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诚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钱小军、郑永胜、沈建龙、盛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2元减半收取69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51元,由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