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黑刑三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3-11-17
案件名称
赵斌故意杀人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BodyText,li.MsoBodyText,div.MsoBodyTex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center;font-size:22.0pt;font-family:黑体;}p.MsoPlainText,li.MsoPlainText,div.MsoPlainTex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div.Section1{page:Section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黑刑三复字第16号被告人赵斌,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因本案于2011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斌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徐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2011)齐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21.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赵斌、妻子郑某某与次子赵某甲、儿媳被害人谢某乙同在一个院内居住,两家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2001年1月22日9时许,郑某某到赵某甲家中,让其到附近江东村返还欠款,赵某甲不同意,郑某某在院内责骂赵某甲,谢某乙见状与郑某某发生争吵,赵斌上前帮助郑某某,四人厮打在一起,后被赵斌的长子赵某乙拉开。次日8时许,谢某乙来到赵斌家中再次与郑某某争吵并厮打,赵斌恼怒,拿起自家屋内的斧子连续击打谢某乙头部2下,致谢某乙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斌作案后潜逃。2011年5月5日,赵斌在山东省龙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凶器斧子照片;证人郑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赵斌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刑一初字第6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景辉代理审判员吕树起代理审判员郭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宫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