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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某某。被告:王乙。被告: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环城北路××号。负责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被告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王甲的人身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边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迪 微信公众号“”